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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工程建设工法(下称工法)的开发、编写、应用和推广,促进施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原《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施工企业和外省进甘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编写、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
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一)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
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筑业联合会初审基础上,提交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的工法在相关媒体或建设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省建设厅核准公布并颁发证书,有效期6年。
      (三)  国家级工法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省建设厅在符合国家级工法评选条件的省级工法中,择优向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评审。
      第六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公布一次。受建设厅委托,省级工法评审和国家级工法推荐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联合会办理。
      第七条  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 已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二) 工法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
水平。工法中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已经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   工法至少经过两个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显著;
      (四) 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或
与其他企业联合会研制开发的,其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立足国内;
      (五)  工法文本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法的资料包括:
      (一)  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  工法文本;
      (三)  企业级工法审定批文;
      (四)  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检测)证明或专利证明及获奖证明;
      (五) 工法在工程中应用效益有效证件。
      (六) 工法应用过程录象、工艺原理的彩色幻灯图画或模拟仿真动画光盘、照片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省级工法评委会由21~2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80%。具体人选从省建筑业联合会工程建设工法技术咨询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专家(含高级技师)与会。
      第十条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指定主、副审专家各一名,在评审会前详细审阅工法文本、材料,提出基本评审意见后,再上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严格
按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工法条件办事,保证工法评审的公证性和严肃性。
评审会由评委本人参加,到会评委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会议有效,到会人数半数(含)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  对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和推广应用的力度,以推动我省施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工法开发应与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相结合,提倡企业将审定公布的工法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投标文件中直接引用,并注意技术跟踪和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对原工法进行修改完善,保持其技术先进性。
      第十四条  已公布的省级工法和由我省推荐的国家级工法,在有效期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等重大问题的,经查实后报核准部门取消其工法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五条  对在工法工作上成绩显著的企业、集体和个人,在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各种评优选先活动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企业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还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在申报文本中用另纸单独编写,评审完后即行销毁。公开公布工法文本时,可隐去此部分内容。接触过此部分内容的专家、评委必须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建筑业联合会2005年5月18日甘建联[2005]10号印发的《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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