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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的通知 

甘建建[2009]29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各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及其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在招标投标、资格管理以及执业活动时必须持有并按规定出示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三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及其执业印章。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建造师资格管理制度办理施工技术档案。2010年1月1日以前已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在完成全部施工前阶段施工技术档案的基础上,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建造师资格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依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件精神,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后,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管理岗位责任制。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行政领导,由企业自主聘任。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建造师经企业聘任,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企业在聘任建造师为项目经理时须有书面聘任。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个人的执业凭证,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建造师的证书和印章。建造师应做到持证上岗。担任项目经理的,其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必须放在施工现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建造师出示注册执业证书和印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或仅提供证书复印件者视为无证上岗,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五、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建市函[2008]49号)要求,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随工程施工进度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的内容及其表格可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登载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附件中下载。
六、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中标时的建造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同意,报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网上变更手续后,接替的建造师方可担任项目经理。
七、各施工企业,要充分重视注册建造师的培养,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考取注册建造师。在组织自有人员报考注册建造师或引进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时,按个人执业资格与企业拥有的资质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选项,确保本企业建造师在数量和结构上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和施工管理需要。同时,鼓励已考取注册建造师的人员考取与其执业专业相近的增项专业。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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